购房时好好的储藏室,要收房时却发现里面横贯着巨大的电缆桥架,使用空间被极大占用,面对“货不对板”的房子,还能退吗?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梁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梁某以89280元购买某置业公司的储藏室。后梁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到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某置业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房屋。
在此期间,梁某发现购买的储藏室内安装了电缆桥架,这与合同签订时的储藏室情况不一致。双方协商未果后,梁某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占用期间利息。
置业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系用于储藏,储藏室内的电缆桥架是有设计要求,电缆桥架属于公共设施,且不影响原告实际使用房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储藏室的套内建筑面积17.55平方米。案涉储藏室内安装东西横穿宽约60厘米、距离顶面约40厘米、距离地面约200厘米的桥架,桥架内为电线。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公司作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符合合同约定并满足正常的使用用途。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储藏室,其房屋结构、空间应与其设计所确定的使用用途、功能相适应,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原告作为业主对房屋内必备的公共设施确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应有一定的限度。被告公司预交付的储藏室现有结构状况与签订合同时的状况不一致,其内存在的桥架东西横穿,体积较大,占用过多的使用空间,对房屋的使用用途与功能已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在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跟踪督促履行。最终,某置业公司支付了梁某部分赔偿款项,双方达成和解,梁某继续占有并使用案涉储藏室。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查验房屋现状。签订合同前,务必实地查看房屋,特别是储藏室等特殊区域,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设施。如房屋内有公共设施,应要求开发商明确告知位置及影响,并在合同中注明。若交房时发现与约定不符,及时拍照、录像,以便后续维权。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如实披露房屋状况,不得隐瞒可能影响使用的重要信息,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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