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收悉。经管委会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
刘*安全意识不足,不具备电工证从事带电相关工作;作业过程中未切断电源,穿戴的绝缘手套不符合国家标准,手腕以上部位手臂均在外,在其将手伸进配电箱线槽时,右手前臂下段近腕部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福州新创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使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带电相关工作;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意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福州新创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意由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福州新创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钟*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落实情况按规定报送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监督检查,着力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8月30日14时10分,君山片区平潭高铁站C区北侧地下室商业通道强电配电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9月17日成立了君山片区平潭高铁站“8?30”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执法应急局牵头,君山片区管理局、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总工会、通管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管理、技术、调查取证三个专门工作小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调阅资料、笔录询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7月20日,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五公司)与福州新创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亿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2020年7月10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创亿公司根据中通建五公司授权及施工订单,拓展实施通信工程项目施工服务。
2020年12月30日,中通建五公司向新创亿公司下发《关于委托进行福州平潭-平潭火车站站前广场indoor工程施工任务书》,委托新创亿公司进行平潭火车站站前广场(以下简称站前广场)indoor室内信号覆盖的劳务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安装全向吸顶天线日竣工。因新创亿公司布设的通信设备线路不符合站前广场管理单位中铁(平潭)高铁中心站交通枢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高铁中心站)的相关要求,8月12日,平潭高铁中心站通知新创亿公司进行整改。8月27日,新创亿公司在未通知中通建五公司的情况下,安排张*华、郑*、刘*等3名工人前往站前广场整改。
新创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TEHL0RL;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工农街25号三楼311室;经营范围:通信网络支撑系统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等。
1.刘*,男,1992年9月出生,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片区龙北村人,系新创亿公司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2021年8月30日下午,新创亿公司张*华、郑*、刘*等三名工人在站前广场C区北侧地下室配电房整改通信设备电源线时许,张*华在配电室吊顶处将通信设备电源线由桥架向下穿,郑*、刘*在地面配合张*华作业。当电源线穿入桥架后,下方线头还未出来,刘*准备从配电箱槽口伸手进去拉。当时郑*对刘*进行了劝阻,并对刘*说去找螺丝刀将桥架打开再把电源线拉出。说完郑*转身离开,在走到配电室门口时听见刘*叫了一声,于是立即返回,见刘*的手臂被卡在配电箱线槽里面,身体在抽动。郑*试图将刘*拉开,结果他自己也被电击。郑*脱手后又找来PVC管去拨打刘*手臂,但未能将其与配电箱分开。过了几秒钟,刘*自行倒地。事故发生后,站前广场相关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报警电话。张*华等人立即将刘*抬至大厅处,采取人工呼吸等方式进行自救,120医务人员到场后接着进行抢救,但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君山片区管理局、区执法应急局、区公安局中楼派出所、新创亿公司等单位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9月3日,新创亿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善后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张*华等人及时对刘*进行抢救,并拨打110电线电话求救。经事故调查组评估:应急救援处置较为及时,未造成次生灾害。
刘*安全意识不足,不具备电工证从事带电相关工作;作业过程中未切断电源,穿戴的绝缘手套不符合国家标准,手腕以上部位手臂均在外,在其将手伸进配电箱线槽时,右手前臂下段近腕部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创亿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使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带电相关工作;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性质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新创亿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四十二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刘*,新创亿公司工人,在不具备电工作业证的情况下从事带电相关工作,作业过程中未切断电源、未穿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慎触电身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钟*木,新创亿公司经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张*华,新创亿公司劳务施工队队长,未督促刘*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刘*的违规操作行为,建议由新创亿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执法应急局备案。
(一)新创亿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现象,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事故发生。
(二)平潭高铁中心站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场区内零星施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区通管办要切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本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督促通信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将防范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加强对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君山片区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加强组织领导,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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